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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0號聲 請 人 林文章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先導自動器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