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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蘇宣瑋被 告 方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忠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