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葉宗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傑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 告 葉宗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傑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