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 告 金純正被 告 林暐洋
林暐洲林暐洵林芳宜林芳菲林暐澤林芳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捌佰陸拾叁萬貳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