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駱文臨被 告 臺北市私立萬航中英文短期補習班(英吉利國際語
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