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廖煌銓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何雪、蔡張紅玉、蔡彩貞、歐陽建安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對其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核定之依據,本件依據原告所提之證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處分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利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