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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許健龍上列聲請人許健龍為相對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