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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6號原 告 許梅貴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陳美惠

吳國成徐喜秋周李查某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曾志煌被 告 許蓁蓁

許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970元(即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147,569×102×5125/30600=2,520,9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