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2號原 告 施正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家麟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