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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96號原 告 天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淶發被 告 崴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傭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

5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傭金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