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03號原 告 臺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德益被 告 陳曉帆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零壹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