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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44號原 告 姚正昱被 告 余仁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等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