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沈育萊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韓氏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