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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4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寄託金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

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