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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59號原 告 郭正春被 告 鴻輝建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羅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