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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4號原 告 王年興

羅綉寶被 告 囍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太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囍宴大廈管理會於103 年7 月6 日召開第十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然觀諸上開會議內容均係基於區分所有權而生,區分所有權既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惟本院無從依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為核定撤銷上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實際上金額,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
裁判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