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 告 竹北置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賢彬被 告 楊林如味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