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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36號原 告 鄭王燕芳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楷仁律師呂昀叡律師被 告 陳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新臺幣49萬1064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2 紙在卷可稽,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萬陸仟貳佰零伍元【計算式:491064×138.18×0.3025=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1│新北市○○○區 ○○○段 │ │ 0000-0000 │建│ 513.47 │ 7分之1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1│3027│新北市中和區新│住家用、7 層樓│4層:138.18 │ │全部 ││ │ │和段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安路85號4 樓之│ │ │ │ ││ │ │2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 ││ │ │①同段3032建號,面積61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8。 ││ │ │②同段3033建號,面積387.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8(含停車位編號15,權利範圍││ │ │ 1000分之19)。 │└─┴──┴────────────────────────────────────────┘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