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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 告 齊中興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高宗正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

103 年5 月26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11 號將巷道爭議事件移送於本院。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就被告應將系爭新北市○○區○○段○○○ ○○○○ ○號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就返還土地部分價額核為貳佰捌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計算式:系爭240 地號、241 地號面積總計35. 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200元=2,880,288);就賠償陸拾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陸拾萬元。

是以本件經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肆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肆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