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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原 告 潘品權被 告 李宗文

林順洲陳馥如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章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以訴狀記載明確、具體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同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99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準此,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明確、具體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時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案由:違反章程等
裁判日期:201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