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69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相 對 人 林順洲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章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