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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4號原 告 魏彩亦被 告 林通遠

邱武勇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履行承認書
裁判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