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 告 楊隆榮被 告 王為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零陸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柒萬零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