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5號原 告 張進丁被 告 黃采蓉(原姓名:黃美盆)訴訟代理人 黃姬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