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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71號原 告 吳玉芳被 告 陳月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