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20號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威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