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3號原 告 陳仁澤被 告 張瑞榮
陳嬌香陳富姿林紅綢陳俊彥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