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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3號原 告 陳仁澤被 告 張瑞榮

陳嬌香陳富姿林紅綢陳俊彥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