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43號聲 請 人 簡繡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森吉軟木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本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森吉軟木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1 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