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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37號原 告 蔡順田被 告 蔡圳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