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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被 告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被 告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