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00號原 告 謝麗貴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被 告 丁速語被 告 曾茂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