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代 理 人 徐耀臨被 告 靜積鋼製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金蓮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才辦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