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86號原 告 吳秀鳳被 告 蔡美玲

游加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載明訴之聲明,請具狀清楚表明訴之聲明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內容記載應係請求被告等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 分之2 (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之。故系爭土地價額為7,646,4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即108,000 元×177 ㎡×(2/5 )=7,646,4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4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