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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06號原 告 何宗興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被 告 何玉美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被 告 何麗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共10分之1 )及同段68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權利範圍共2 分之1 )【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並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4萬6539元,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 紙在卷可稽,故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零捌拾壹元【計算式:246539×(82.15 +10.2)×0.3025×(1/2 )=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慣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價值,應已含括於建物每坪單價中予以評價,不另計算,此觀前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所載之交易總價及交易單價係包含土地與建物自明,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