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30號原 告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行逸被 告 范家祥

林修民宴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對其聲明所示土地上建造之房屋,有分配55%房地所有權存在,確認範圍包括房屋及土地,核原告於本件請求確認之標的係確認其有55%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分配權存在,參酌系爭房地已竣工完成,隨時可能遭移轉登記,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 頁),即應有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55%核定之。是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土地及建物之銷售總額各自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供參,以利本院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日期:20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