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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67號原 告 楊繡菁上列原告對被告蔡依玲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對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3樓房地之權利範圍5分之4存在,而系爭標的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0元(000000元/㎡×95.83㎡=00000000元),原告請求確認權利範圍5分之4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0元(00000000×4/5=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