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93號原 告 駱昆松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黃素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肆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