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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74號原 告 蔣至強被 告 白嘉輝被 告 吳嘉勳被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而系爭標的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103年1月公告現值總計為000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債權額核定為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附表┌────────┬──────┐│土地坐落 │103 年1 月 ││ │公告現值 │├────────┼──────┤│新北市五股區 │608966元 ││更寮段褒子寮小段│ ││45-2號 │ │├────────┼──────┤│新北市五股區 │0000000元 ││更寮段褒子寮小段│ ││116-2號 │ │├────────┼──────┤│新北市五股區 │566271元 ││更寮段褒子寮小段│ ││133-2號 │ │├────────┼──────┤│新北市三重區 │475695元 ││永德段359-1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永德段360號 │ │├────────┼──────┤│新北市三重區 │338400元 ││仁興段2435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仁興段2512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仁興段2512-1號 │ │├────────┼──────┤│新北市三重區 │761400元 ││仁興段2513號 │ │├────────┼──────┤│新北市三重區 │138797元 ││仁興段2514號 │ │├────────┼──────┤│新北市三重區 │396563元 ││仁興段2515號 │ │├────────┼──────┤│新北市三重區 │285525元 ││仁興段2515-1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正義北段1283號 │ │├────────┼──────┤│新北市三重區 │650760元 ││福德北段1116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17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57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58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59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0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1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2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3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4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5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6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7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8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69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70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71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0元 ││福德北段1172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大同南段878號 │ │├────────┼──────┤│新北市三重區 │0000000元 ││福德南段978號 │ │├────────┴──────┤│總計:000000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