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02號原 告 元孟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慈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榮輝被 告 練又齊
王雯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