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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19號原 告 邱雲海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財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