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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7號原 告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被 告 謝進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及二面車牌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裁判日期: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