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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82號原 告 千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被 告 麗寶之星T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穗鳳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捌佰柒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