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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0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97號原 告 隆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建仁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被 告 詹德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暨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 號建物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與原告,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而本件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75 之1 號房地之交易價格,則每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約為新臺幣241,641 元、105,414 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陸元【計算式:{101.39平方公尺×241, 641元/ 平方公尺}+{101.39平方公尺×105,414 元/平方公尺}=35,187,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裁判日期: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