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83號原 告 陳慧娜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告 米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學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