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49號再審原告 曾俊凱上列再審原告曾俊凱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