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61號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被 告 陳正坤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零貳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