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采彤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