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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98號原 告 繼德印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被 告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