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騏億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福珠原 告 陳彥文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被 告 何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000 元(177,000 元+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