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楊翊民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7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